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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确定女职工产假工资标准?
发布时间:2024-03-27 10:55:54 来源:众诚人力资源 浏览次数:
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:
第五条 规定:“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降低其工资、予以辞退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。”
第八条 规定: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,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。”
 根据上述规定,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,应当根据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。结合到本案中,某经贸公司并未给李某缴纳生育保险,因此理应按照李某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。虽然李某在产假期间未提供劳动,更未参与公司项目,但是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部分,某经贸公司按照基本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已经违反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五条的规定,因此该公司应当按照每月27000元的标准补足产假工资差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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